澳門學人發展協會2017年度平常會員大會召集書

會員大會主席團第1/2017號通告
召集2017年度平常會員大會

澳門學人發展協會(下稱本會)會員大會主席團高明會長現根據《民法典》的有關規定、《澳門學人發展協會章程》第三章第十條、第十三條的規定,作出本通告。
根據《民法典》第一百六十一條及《澳門學人發展協會章程》第十條的規定,會員大會主席團宣佈:
一、召集本會2017年度平常會員大會。

二、2017年度平常會員大會之日期、時間及主持地點如下:
日期:2017年3月23日
時間:下午6時30分
地點:澳門殷皇子大馬路澳門廣場7樓

三、2017年度平常會員大會之議程為:
(一)聽取及審議由理事會提交的2016年度會務工作報告;
(二)聽取及審議由理事會提交的2016年度財務報告及2017年度財政預算;
(三)聽取監事會有關2016年度會務工作報告、2016年度財務報告及2017年度財政預算的意見書;
(四)臨時動議。

四、根據《民法典》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一款和《澳門學人發展協會章程》第十三條的規定,第一次召集之人數須為全體會員的半數或以上,如逾開會時間仍未達規定人數,會長將於一小時後進行第二次召集,屆時則不論出席人數的多寡亦可進行會議。

五、根據《民法典》第一百六十八條規定,會員可委託另一會員行使投票權,唯代理人必須把由委託人的投票權委託書(詳見附件),發送至info@adem.org.mo的電子郵箱中,經會長確認後方得行使投票權,而每一會員受委託代表會員之數目不得超過全部會員之十分之一。

六、根據《澳門學人發展協會章程》第十三條的規定,除法律規定之特定事項外,議案須有出席者的半數以上贊成票方可通過。若遇贊成票與反對票相同時,會長有權投下決定性的一票。

七、如各出席的會員對表決之結果有所質疑,可於會長就有關結果作出宣佈時要求重新點算有關數字,但須得到出席會員的五分之一或以上贊同方可進行有關程序。
如各位會員有意查詢2017年度平常會員大會的有關詳情,請發送電子郵件至info@adem.org.mo或致電00853-28860065與本會秘書處聯絡。

特此通告。

澳門學人發展協會
會員大會主席團 會長
高明
二零一七年三月十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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