會員大會主席團第3/2016號通告
召集2016年度第二次特別會員大會
澳門學人發展協會(下稱本會)會員大會主席葛軍偉現根據《民法典》的有關規定、《澳門學人發展協會章程》第三章第十條、第十二條的規定,作出本通告。
根據《民法典》第一百六十一條及《澳門學人發展協會章程》第十條的規定,會員大會主席團宣佈:
1. 召集本會2016年度第二次特別會員大會。
2.2016年度第二次特別會員大會之日期、時間及主持地點如下:
日期:2015年6月22日
時間:下午6時30分
地點:澳門廣場7樓
3.2016年度第二次特別會員大會之議程為:
- 審議並通過第1/2016號內部規章-《澳門學人發展協會組織制度》修正案;
- 選舉澳門學人發展協會第三屆領導機關成員;
- 委派領導機關成員辦理社團證明書;委派本會銀行帳戶管理人、網絡管理人並委任其辦理轉名手續;
- 臨時動議。
4.根據《民法典》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一款和《澳門學人發展協會章程》第十二條的規定,第一次召集之人數須為全體會員的半數或以上,如逾開會時間仍未達規定人數,會議主席將於一小時後進行第二次召集,屆時則不論出席人數的多寡亦可進行會議。
5.根據《民法典》第一百六十八條規定,會員可委託另一會員行使投票權,唯代理人必須把由委託人的投票權委託書(詳見附件),發送至info@adem.org.mo的電子郵箱中,經會議主席確認後方得行使投票權,而每一會員受委託代表會員之數目不得超過全部會員之十分之一。
6.考慮到選舉權需親身行使方可表達會員實際意願的因素,本通告第三點議程之第(二)項的選舉第三屆領導機關成員部分,必須由會員親身出席投票方為有效,並不會接受任何委託投票。
7.根據《澳門學人發展協會章程》第十二條的規定,除法律規定之特定事項外,議案須有出席者的四分之三或以上贊成票方可通過。若遇贊成票與反對票相同時,會議主席有權投下決定性的一票。
8.如各出席的會員對表決之結果有所質疑,可於會議主席就有關結果作出宣佈時要求重新點算有關數字,但須得到出席會員的五分之一或以上贊同方可進行有關程序。
如各位會員有意查詢2016年度第二次特別會員大會的有關詳情,請發送電子郵件至info@adem.org.mo或致電00853-28860065與秘書處聯絡。
特此通告。
澳門學人發展協會
會員大會主席
葛軍偉
二零一六年六月十日
[download id=”1876″]
[download id=”1878″]
[download id=”1881″]
[download id=”1884″]